2004年10月1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有条件低保”是对权利的误读
牧野风

  广州东山区民政局建立考勤制度,实施“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试行办法”,让身体健康的低保人员参加公益劳动。规定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人员每周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低于10小时,如果有合理解释和特殊情况可以例外。但如属于恶意不参加或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劳动,可能被取消低保资格(10月7日《信息时报》)。
  东山区民政部门推出如此“有条件低保”,分明已改变了低保的内涵和宗旨,更是享受低保公民权利的误读。因对于那些有资格享受低保待遇的公民而言,低保是一项法定权利,而不是一种恩赐,故而是无条件的。换言之,政府给凡有资格享受低保的公民支付低保金,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应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而非报酬或薪金。假若非要强令一些低保对象以“公益劳动”换取其低保金,分明就有人为给低保涂抹上歧视色彩之嫌了。享受低保者必须无条件参加公益劳动的做法,就等于政府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是设置了“交换条件”的,而且条件的核心就是接受低保者,便视同自愿放弃自己原本该拥有的一些权利了,毕竟参加公益劳动应该以公民自愿为前提的。
  其实,对广大低保对象而言,贫穷是一种“灾难”而非“罪责”,政府无权在制定其低保政策时附带任何惩罚性条件和前提。的确,低保补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,应该明确划分其可否享受的界限,但一旦列入享受这项福利的低保对象,享受低保就成为其自身拥有的一项权利,假若政府给享受这项权利的低保对象硬性设置条件或障碍,让低保成为“有条件低保”,实际就是对公民权利的误读。既是公益劳动,参加公益劳动的原则应是公民自愿而非政府强行。假若政府把参加公益劳动作为享受低保的外在条件,这部分低保对象的低保金,不就成为其参加公益劳动后的劳动所得了吗?如此不仅已与低保的本义相距甚远,而且也使低保变味走形了。即使公益劳动确有必要,也必须建立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。
  故而对享受低保的公民来说,判定其有无享受低保资格的依据,应定位在其实际收入和生活状况上,而不是从公民固有的各项权利上乱做别样的文章。